梅州市东山中学发展基金会
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东山中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方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梅州市东山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产是指: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收入;
(二)合法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教奖学;
(二)资助贫困师生;
(三)完善办学条件。
第二章 基金会财产使用和支出
第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公益
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时,应确保捐赠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用途;如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用途。
第七条 捐赠人没有指定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的,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宗旨和用途决定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捐赠人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九条 学校或资金使用方每年如需向基金会申请资金使用,则应在当年年初提出财产用途项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审批;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则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获通过;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通过后,根据该计划安排,基金会财务应根据理事会决议对学校进行拨款。
如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总金额与实际所需金额发生偏差,则理事会在审核第二年财务预算计划时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对于不在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将作为特殊项目处理。特殊项目应经由理事长同意后,通过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理事传签方式进行审批,且须获得全部理事一致通过方获通过。特殊项目通过后,基金会财务根据理事会决议对学校或资金使用方进行拨款。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方应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经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经理事长同意呈报理事会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将列入财务年度审计范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在每年年初基金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基金会运营产生的费用提出年度费用预算计划并应经基金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对于未在获得通过的年度费用和支出预算计划内的事项,应经理事长同意且应经理事会全部理事通过才允许在基金会报销和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款物管理情况和使用信息,基金会一般应在财产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其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章 财产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原则,积极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保证用于公益支出的资金能够满足当年公益支出额度的要求后,基金会方能进行投资活动,而且基金会年检时的净资产余额,不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始基金数额。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以及基金会任何人员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不以投资、集资、高息借贷、高息揽存等任何名义,向关联方或其它组织机构、个人借出资金;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
第二十条 对于基本账户内暂时闲置的资金,在征得理事长同意下,基金会可以采用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安全的方式予以管理并报理事长和监事备案,且应确保资金能随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购买股票、基金、国债等有价证券或购买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应通过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含理事长)一致通过,其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除购买国债或持有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以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资时间的,应报理事长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关联方的投资活动,基金会应通过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含理事长,理事长为关联方时例外)一致通过(关联方应予以回避表决),并应签订投资合同,其收益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资时间的,报理事长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经营性经济实体,基金会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并应通过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含理事长,理事长为关联方时例外)一致通过,谨慎参与,且投资收益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且每年应由基金会委派会计所对所投资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产的投资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本金及收益应全部划归基金会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梅州市东山中学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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