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东山中学发展基金会
内部矛盾解决管理制度
(修订)
为进一步协调梅州市东山中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关系,提高基金会工作效率,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内部矛盾解决管理制度,是关于解决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矛盾、协调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关系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坚持工作总体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的原则,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第三条 健全工作责任机制
成立基金会内部矛盾解决工作组,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理事、监事、会计与出纳为成员,形成“理事长总负责、副理事长具体负责、秘书长牵头协调、各成员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做到工作靠前,督办协调有力,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成效明显。
第四条 健全道法教育机制
敦促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章办事,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美德,把工作人员的道德法制教育与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的手段、道德的约束来解决矛盾纠纷。
第五条 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明确秘书处为矛盾解决常设机构,协调矛盾解决。秘书处对基金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调处,对每起纠纷要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做到“三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如果秘书处无法解决矛盾,则上报正副理事长,由正副理事长协调解决;如果正副理事长无法解决矛盾,则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会议审议表决。理事会议坚持集体议事、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审议,民主表决,其表决结果为基金会协调解决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理事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向秘书处申请再次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二届十四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梅州市东山中学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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