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梅州市东山中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积极性,督促专职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校友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专职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校友会专职人员。
第四条 校友会秘书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校友会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会议表扬;奖金奖励。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专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遵纪守法,贯彻执行校友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二)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三)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相关任务;
(四)积极向校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校友会采纳;
(五)有其他有利于校友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专职人员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二)校友会秘书处审核,并报校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校友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法规与劳动合同,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与制度,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泄露校友会秘密、索取回扣和介绍费,散布谣言、损害校友会声誉及其他不利于校友会团结和发展的行为;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专职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给予专职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 对专职人员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专职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经所在项目提议或本人要求,审核后呈报会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扣发其全部工资福利及奖金。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十天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梅州市东山中学校友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校友会六届十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梅州市东山中学校友会理事会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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