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东山中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管理,加强校友会专职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校友会各项工作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校友会章程,参照东山中学人事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职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专职人员的主管机构为校友会秘书处。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专职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人员。
第六条 应聘专职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等不良纪录。
(二)大专或大专以上,45周岁以下。
(三)善于学习,有计算机基础,能网络办公,能运用WORD、EXCEL等软件和pdf等工具;具备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
(四)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应聘时没有与其他单位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专职人员聘用程序和内容由学校办公室和校友会秘书处共同拟定。
第七条 专职人员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审查合格后进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专职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校友会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校友会秘书处工作安排,协助秘书处做好捐赠、支出、公益活动、理事会议、季报年报、迎接检查、资格申报等工作;时机成熟时,协助校友会秘书处做好党建及志愿者服务等相关工作等。
(二)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三)维护校友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校友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四)保守校友会的机密,不得假借校友会名义招摇撞骗或进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五)协助校董会、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培训学习以分散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集中培训主要包括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其中在职培训主要包括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常规培训和临时培训。
第十二条 外出培训,由需参加培训的人员,持培训通知到秘书长处报告,再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差旅费,以及人员补助等费用参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专职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通过自我评价、同事互评、秘书处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者,给予全额年终奖;考核为基本称职者,给予60%年终奖;考核不称职者,不给予年终奖。
第十六条 校友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 专职人员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校友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校友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专职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七章 假期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八章 薪酬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薪酬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奖金等。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学校负责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拟聘专职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校友会六届十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梅州市东山中学校友会理事会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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