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梅州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校友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本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校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理事,须填写申请表,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本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校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规定自校友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梅州市东山中学校友会理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日
一审:钟孟科
二审:林铭绪
三审:郭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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